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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是否会成为第二个新刑诉法?
    作者:admin 日期:2007-2-16 来源:本站


    新公司法是否会成为第二个新刑诉法?

       当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时,人们无不这之欢呼雀跃,认为刑诉的春天来到啦,是国人历史上的一大文明与进步,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与保护……
      伟人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岁月的流逝,人们少了一时的冲动与兴奋,徒增了许多无奈与烦恼,公安还是原来的公安,检察还是原来的检察,法院还是原来的法院,虽然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许多的权利,但人家根本就不买帐,此时律师才发现,虽然法律规定了许多警官、检察官、法官应该做的和不能做的,但当他们违法时,法律却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救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阻碍会见、打断辩护、妨碍律师调查取证……所有的这一切,都因为国人的立法重实体权利而轻救济矫正程序。
      新的公司法出台后,人们对之期望甚高,认为其一扫过去的阴谋阴霾,解决了今后我国公司制度中的所有问题,很有点当年新的刑诉法出台时的味道。
      据笔者研究,新公司法肯定会成为新刑诉法第二,其本身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公司制度中许多问题仍然无法通过公司法来解决。
      法谚云:在设计制度时应当将所有的人都当作是坏人。而在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里,却在立法时将所有的人都当作好人,认为只要法律规定了行为规范,人们就是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的制裁与救济的规定很少、且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所涉的范围甚广,包括了公司制度的方方面面,既有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与运行程序、也有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准则,即是一部组织法、实体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在公司法当中,出现有许多“不得”、“应当”、“必须”等规定,但当有人违反了该有关规定时,人们却发现很难找得到行之有效的救济渠道与有力的制裁措施。如: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授权的限额,如果公司高管在操作时违反了该条,怎么办?能否简单地由法院判决该担保无效?如果法院不能简单地判决该担保无效,那么,公司法第十六条又有什么用?还不如将该条删除。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八条分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减资作出了规定,如果公司违反了该规定怎么办?法院能否宣布公司的相关行为无效,从而将公司打回原形?
      …………
      有损害就要有救济,有违法就要有制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的基本着眼点。一部新的公司法,不论其中有多少个“不得”、“应当”、“必须”,如果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不能向受害的相对方提供可操作性的便利的救济渠道,就是一纸空文。
      作者可以预言,不出三年,人们又要呼吁对公司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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