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先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优先股一词是俗语而非法定名词,在法律上没有优先股一说。
按国际惯例,所谓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权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就是“除了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的股东,但是,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一般要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优先股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和普通股一样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但优先股股东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股票也具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一种固定的股息率。优先股股权实际上是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有可能放弃了一部分风险或收益的一种股权形式。
优先股的特点有:股息率固定、分红派息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
由于优先股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而且它在股息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权,因此风险较小。但优先股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优先股可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等,累积优先股是指当公司经营不景气、年末无力如数付清约定的股息时,可将所欠部分累积到次年股息之中,在发放普通股息前补付;非累积优先股是指遇到上述情况时,股息不足部分来年不再补付;参与优先股是指在获得既定的股息后,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享公司收益。
前边介绍的是优先股的主流品种,当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设计出各式各样千奇百怪的适合自己需要的优先股品种,总之,只要是“不是普通股”,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优先股”,因为它通常总有某些优先于普通股的特权,同时,它也通常会有某些劣于普通股的弱项。最常见的两种形式是“以金钱换表决权”的无表决权优先股和“以稳定低收益换高风险高收益”的“普通优先股”,其次则还有为了国家利益而在国营公司私营化时为国家股设置的“一票否决权”的“金边股”等等形式。
由于我国的公司法立法技术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框架内,没有无表决权优先股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这是下次修改公司法时应当完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