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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中为什么要写入股东的通知方式?
    作者:毛维林 律师 日期:2007-5-26 来源:本站

    公司章程中为什么要写入股东的通知方式?

        作者在公司实务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很“小”的但却无法回避的问题:当需要召集股东会议时(此时通常是公司股东出现了分歧需要股东会决出决议,如罢免董事长),会议召集人需要依法向全体股东发送会议通知,但此时部分股东会故意回避不签收会议通知,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顺利举行,作者曾经多次在无奈之下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发送通知(好在这部分案例的股东他们在本地,公证员将通知送到其家里或者办公室),而更有甚者股东却跑到了外省做生意,根本就无法送达(我国没有民事公布的法律规定),作者至今也没有想到解决的办法(去外省直接送达,显然成本太高且也不现实,他老是回避,送达人总不能在外省常住着等呀)。

        为了避免通知不到的情况发生,依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股东会的通知方式作出规定,以保证召集人能够通知到(或者视为通知到)全体所有的股东。作者的习惯是在章程中约定每个股东的邮寄地址与收件人,然后约定召集人向该地址的该收件人邮寄通知后,不论收件人是否收到邮件,发出后经过约定的天数后就视为股东收到通知。如此,召集人只要证明已经通过邮寄发送了通知就可以,而不用管股东是否收到通知,这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证明的。

        此时应该注意的是,邮寄地址不易直接写入公司章程,否则股东要变更地址时又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当然,这种技术性处理对一名专业律师来说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事啦,作者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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